《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时间:2025-01-04 20:38:2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出台背景
伴生放射性矿是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磷酸盐矿、铌/钽、钒、钼等。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伴随着“三废”流入到外环境,导致环境中辐射水平升高,影响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将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我省是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的大省,近年来加大了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在全国率先建成伴生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库,严厉查处了龙南富利等3起非法贮存放射性废渣案件,组织开展了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为推动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落实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探索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排污许可管理路径,进一步规范全省伴生放射性矿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加强对辐射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辐射处起草《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及附录,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文件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明确环境辐射监测主体责任和伴生矿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等。第二章为环境辐射监测,明确了监测方案制定和开展辐射监测的要求。第三章为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公开,明确了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公开渠道及具体要求。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信息归集报送的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第五章为附则,明确文件解释主体、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附录列出了伴生矿企业环境辐射监测要求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格式与内容。
三、工作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省伴生放射性矿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渠道及具体要求,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规范运营与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了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排污许可管理路径探索,对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咨询服务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0791-86862917
相关文件:【有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5/1/2/art_42150_510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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