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煤集团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小保当二号矿井建设工程重大变动(13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2-02-25 20:51:46 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二号矿井建设工程(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保司字〔2021〕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辖神木市大保当镇、榆阳区小壕兔乡。2013年9月,该项目擅自按照1300万吨/年的规模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18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8〕22号文件批复800万吨/年项目环评文件。项目环评批复后,已建井下工作面(布置于2-2煤,长300米,平均采高2.55米,年推进5544米,年产煤炭713万吨)、主斜井(净宽5.8米、净断面20.2平方米、皮带输送能力5000吨/小时)、副斜井、回风立井(直径7.8米、净断面47.8平方米、回风量340立方米/秒)、进风立井(直径7.8米、净断面47.8平方米)、供热工程(联合场地1台40吨/小时燃煤锅炉、风井场地2台20吨/小时燃煤锅炉、乏风余热系统)、矸石充填系统(充填能力53万吨/年)、机修车间、设备中转库、无轨胶轮车库、空压机房、灌浆站等工程,洗煤厂(洗选能力2800万吨/年,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原煤仓(4座总容量10万吨)、产品仓(12座总容量20万吨)、矸石仓(2座总容量9000吨)、危险废物暂存间、矿井水处理站(规模456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4000立方米/天)等依托小保当一号矿井项目。矿井水综合利用输水管道项目单独立项,产品煤依托既有铁路专用线外运。现有工程总体已具备8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本次变动后,项目设计可采井田面积减少至48.8平方公里(已扣减红石峡水源地补给区与井田重叠划为禁采区的44.4平方公里面积),设计开采9层煤(1-1、1-2、2-2、2-2下、3-1、4-2、4-3、5-2、5-2下),设计可采资源储量5.4亿吨(已扣减禁采区7.9亿吨,矿区铁路、大巷及风井煤柱1亿吨,井田边界煤柱0.42亿吨的储量),项目开采工艺保持不变,生产能力为13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2.2年。全井田划分为两个水平8个盘区,首采区为一水平13号盘区,面积11.37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5.9年。首采区布置两个工作面,拟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建1-1煤工作面,工作面长350米,采高1.16米,年推进7392米,年产煤炭414万吨;对2-2煤工作面实施扩建,工作面长从300米延长至450米,采高2.55米保持不变,年推进从5544米增加至5891米,年产煤炭848万吨。依法处置风井场地违法建设的1台燃煤锅炉,项目选煤、储运、环保工程等依托现有项目。
小保当二号矿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8〕398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13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19〕144号文件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地处毛乌素沙地东南缘,呈风沙草滩地貌,位于榆神北部沙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井田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采气井、村庄等保护目标,周边分布有神木臭柏自然保护区。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将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涉及红石峡水源地补给区,井田范围内分布有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基岩裂隙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延安组裂隙含水层、侏罗系下统富县组下部含水层、三叠系上统永坪组基岩裂隙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补给来自大气降水,由分水岭向低洼地带汇集后以地表水形式排泄。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基岩裂隙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延安组裂隙含水层,可能会对煤层上覆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煤系下伏侏罗系下统富县组下部含水层和三叠系上统永坪组基岩裂隙含水层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生产、输送、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实施可能对庙梁沙湾遗址等文物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根据需要,在神木臭柏自然保护区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煤柱。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煤炭开采符合公益林保护和管控要求,确保公益林生态功能不降低。对井田13、14号采区的采气井留设保护煤柱,其余采区的采气井采取安全避让等措施。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根据开采时序,配合地方政府针对受影响居民采取搬迁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系统跟踪监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沙化控制等生态功能。针对煤炭开采对臭柏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其他地表植被等保护目标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和专题研究,定期组织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效果、沙化控制生态功能的评估,根据评估和研究成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设计和开采中,应落实将与红石峡水源地补给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在外围留设保护煤柱等保护措施,禁止越界开采。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饮水受到采煤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供水安全。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采煤导水裂缝发育高度的探测,重点关注对红石峡水源地、瑶镇水源地、采兔沟水库、自然保护区等的影响,必要时采取优化措施。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分别依托小保当一号井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矿井水处理达标后除回用于项目生产外,剩余部分经管道输至清水工业园区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以及输水管网状况,加强与小保当一号矿井的沟通协调,必要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燃煤锅炉采取脱硫、脱硝、除尘等措施,并开展在线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转载环节配置除尘设施,场内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产品煤通过已建成的铁路专用线外运。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开展瓦斯排放和收集专题研究,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减缓影响措施。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井田内文物环境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1300万吨/年规模生产,不得擅自提高生产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你公司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工作报告,包括环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相关研究成果、水源地及相关敏感目标的监测结果、相关跟踪评估报告等内容,经陕煤集团审定后,定期报送我部。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8〕22号文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2月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2/t20220211_968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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