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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时间:2022-02-25 20:18:03   来源:  作者:   点击:

  

  

  津环固转〔2021〕42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关于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至河北省处置意见的函》(冀环固体函〔2021〕759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900-049-50)50吨转移至大城县荷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云南省利用的复函》(津环固转〔2021〕379号)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变更将暂停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审批。

  四、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五、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你公司应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车押运,并在转移过程全程录像,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倾倒行为;与经营单位交接时,要将GPS运输轨迹和时间、转移过程录像资料、转移联单第一联复印件、运输车辆及驾驶和押运人员信息等一并交与经营单位。

   

  2021年11月16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111/t20211129_573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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