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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31 08:34:44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2日

  

  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规范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依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颁布的《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进行。

  第三条 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是指利用农业资源环境、田园景观、农耕文化、农家生活、乡村风情风貌等为依托,吸引游客到乡村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科普教育、健身康养的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包括星级农家乐、精品乡村民宿、休闲农庄、生态园、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休闲度假村等。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诚信守法经营1年以上。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能安排5人以上就业。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示范带动作用强,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卫生、环境达标,安全有序,发展成长性良好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均可申请乡村旅游示范点。

  第三章评定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设立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区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相应设立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县、区)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质量评定工作。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定,成熟一批,评定一批。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由五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并将评定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由市级文化旅游部门在评定运营1年以上的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初评推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质量评定

   第六条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人员由各地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协会等部门组成的不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经培训合格,取得评定资格。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定专家组,承担评定、咨询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先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第八条为确保宁夏乡村旅游点质量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进行。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材料汇报;

  (二)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实地考察参评区域,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核查参评区域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

  (四)填写《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分表》;

  (五)评定验收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自评—申报—初评—(复评)—评定—审核—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对评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名录在当地文化旅游官网及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

  第十条依据《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总分值为1000分,评定三星级需达到700分以上,评定四星级需达到800分以上,评定五星级需达到900分以上。

  第五章复核管理

  第十一条各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节假日等重要休闲旅游时节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适时培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复核,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方面舆论事件的特色旅游村,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被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评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牌匾及证书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设计样本,各评审单位制作颁发,任何个人未经宁夏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对评星定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hhlyt.nx.gov.cn/content_t.jsp?id=4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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